摘要:近日,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李某虎、谢某、郭某怀、郭某斗等17人非法采矿,非法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审定罪量刑,李某虎等17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至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刑十万元至三千元不等,对被告人作案工具...
近日,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李某虎、谢某、郭某怀、郭某斗等17人非法采矿,非法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审定罪量刑,李某虎等17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至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刑十万元至三千元不等,对被告人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对违法所得依法上缴国库。因疫情防控需要,本案通过视频连线与当庭宣判的方式,分别在临汾中院和乡宁法院进行宣判。
案情回顾
2019年3月,李某虎、谢某、郭某怀、郭某斗四人购买了某洗煤厂,洗煤厂建设期间,四人共同商量利用洗煤厂做掩护,私开矿井口、安装铁轨道、购买井下设备非法开采原煤。
2019年7月至2020年5月,李某虎、谢某等五人购买雷管、炸药实施爆破、运回并非法储存。
2020年3月至2020年7月,该私开矿非法开采原煤期间,为逃避检查,谢某租房作为工人食宿的固定地点,并购置车辆接送工人上下班。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原煤5000吨。
经测算,李某虎等人非法开采破坏矿产资源面积1388.88m²,破坏矿产资源总量4687.47吨,破坏矿产可采资源价值人民币3843725.4元。一审法院以被告人李某虎、谢某等十七人犯非法采矿罪,非法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没收作案工具,违法所得上缴国库。李某虎、谢某等六人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临汾中院。经二审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虎、谢某、郭某怀、郭某斗等十七人违反矿产资源管理法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矿产资源和矿业生产的管理制度以及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确已构成非法采矿罪;被告人李某虎、谢某等五人非法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情节严重,确已构成非法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罪。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山西高院微信公众号
编辑:史梓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