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8 16:28:31 | 浏览:2783
拒执入刑怕不怕?
就是吓唬吓唬人!
不用怕,雷声大雨点小!
NO!
尧都区人民法院发布五起拒执罪案例
让老赖知道
入刑不是说说而已!
典型案例一:李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原告韩某某,杨某某与被告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审理作出判决,判处被告李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韩某某、杨某某640万元及利息并支付新增生产设备款591218.78元。李某上诉后撤诉,双方按原判决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间,被执行人李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将其在新疆阿克苏地区天泉棉业有限公司的股份转移其弟弟名下。公安机关于2017年10月24日将李某刑事拘留,2017年10月30日,被告人李某的弟弟与韩某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一次性支付给韩某500万元,韩某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2018年8月13日检察院向本院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典型案例二:刘某维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法院审理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刘某维归还张某借款51万元及利息。申请强制执行期间,被执行人刘某维在执行过程中转移财产,私自将一处房产申请过户给荀某,拒绝履行义务。2019年1月8日检察院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期间,被告人刘某维与张某、史某某就执行一案达成协议,并取得谅解,被告人刘某维主动缴纳罚金五千元。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维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隐瞒、转移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刘某维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罚金五千元。
典型案例三:韩某卫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韩某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法院审理作出判决,判处被告韩某卫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将晋LAC366长安面包车返还给原告徐某某。被告上诉后上诉法院驳回上诉并维持原判。后在申请执行期间,被执行人韩某卫对扣押裁定拒绝执行。公安机关2018年10月8日将韩某卫刑事拘留,2018年10月14日,被告人韩某卫的妻子与徐某某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由被告人韩某卫一次性赔偿徐某某车款35000元,了结此纠纷,并对被告人韩某卫的行为表示谅解。2018年12月20日检察院向本院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韩某卫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被告韩某卫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韩某卫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
典型案例四:徐某娃,王某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原告徐某某、景某某与被告人徐某娃,王某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经法院审理作出判决,责令其二人立即搬出位于临汾市尧都区刘村镇孔家庄村中心街13院落,返还给他人。申请强制执行期间,尧都区人民法院对其发放执行通知书,其二人因对判决结果有异议而拒绝履行,2018年10月10日检察院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期间,被告人徐某娃,王某芳均表示愿意采取措施履行执行义务,并就执行方式及时间上积极配合本院执行案件工作人员工作。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娃,王某芳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徐某娃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判处王某芳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
典型案例五:郝某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郝某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经法院审理作出判决,判处被告在判决生效十日内将建在高某某房屋东墙17.7米以北的宽3.4米,长12.9米宅基地范围内的建筑物自行拆除,恢复原状。申请强制执行期间,经法院多次催促,郝某乐只拆除部分建筑物,未恢复原状。2018年12月29日检察院向本院提起公诉,2019年3月21日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情况说明:郝谋乐将判决书中履行的拆除内容全部拆除履行。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郝某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郝某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郝某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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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夫妻双方私下协议约定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虽然赠与合同生效,但在房屋办理过户手续之前,夫妻双方还是可以反悔,行使任意撤销权。被告与赵某在首次离婚时对该房产的处分属于赠与性质,该赠与财产虽未完成过户登记,所有权尚未转移,赠与人依法享有任意撤销权,但该赠与财产的赠与人系被告与赵某二人,现被告于某未提出撤销该赠与。
日前,民政部印发《2015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公报显示,2015年全国各级民政部门和婚姻登记机构共依法办理结婚登记12247万对,比上年下降63%。无论统计口径如何,近年来,中国离婚走高已是不争的事实,偏高的离婚率也体现在数量众多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上。
近日,湖南嘉禾县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并依法判决被告李某偿还原告王某借款本金9290元及相应利息4000余元。但李某写下借条后分文未付,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王某遂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5100元。
其次,原告与被告系继母女关系,虽相处了二十多年,但因仲某功去世,双方失去了联系的纽带,加之原、被告并不共同居住在案涉房屋内,平日联系较少,双方就抚恤金的领取问题发生矛盾,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分割房屋的具有法律上规定的重大理由。
工作后的罗某未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未给罗某缴纳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费。2016年4月,罗某向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建设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共计44万余元,并补缴2013年11月至2016年3月入院前共计27个月的社保费用。
中国法院网讯(刘婷)近日,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投资数字资产的合伙合同纠纷案。原告迟某同被告黄某签订名为《MITOKEN投资协议》的合同,约定迟某通过个人网银向黄某转入10万元,黄某将价值10万元的等值数字资产五日内过户到迟某账户。
萍乡法院在做好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建设的基础上,持续加大推广力度,让人民群众能够充分享受到优质便捷的诉讼服务和解纷服务,提升满意度和幸福感。安源区法院立案庭干警走进高坑镇王家源社区,向居民详细介绍多元解纷新方式,并介绍了移动微法院立案等一系列诉讼服务新措施,获得了社区群众的点赞。
该制度从法律依据、基本原则、适用对象、谈访内容、主体责任落实、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程序、纪律和目标要求等12个方面制定了具体举措,进一步明确了对法院工作人员的谈心谈话和家访工作机制,助推实现单位与家庭的良性互动。
协议约定,被执行人每月还款3千元并于2018年年底还清,但萍乡市某运输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却再一次失信,不仅不履行还款义务还不见了踪影,执行法官多次寻找未果,该案陷入僵局。被执行人李某终于出现在法院后,见李某仍无还款意愿,遂一纸司法拘留决定书出现在李某面前。
2017年8月18日至2018年3月间,被告人杜某伙同郑某(另案处理)在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滨河路附近注册成立连山区化机街某家用电器网络销售店,经营“夕阳购”业务,郑某为该店实际经营者,杜某为该店店长。